一、何谓职业病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的职业病有具体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里的疾病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
二、何谓尘肺病
尘肺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矿物质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三、尘肺病的种类有哪些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 铸工尘肺
13. 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目前本院主要组织职业性尘肺病诊断
四、尘肺病诊断就诊方法
劳动者有明确的粉尘接触史,要求尘肺病诊断,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
2、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必须);
五、尘肺病诊断需准备哪些材料
尘肺病诊断需填写六张表格,这六张表格可进入宁波市第二医院网站http://www.nbdeyy.com(中文版→健康管理→职业病诊断→尘肺病诊断须知)下载:
① 《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② 《职业史自述》、
③ 《尘肺病诊断就诊知情书》、
④ 《授权委托书》、
⑤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
⑥ 《劳动关系、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证明》
(一)、分三类情况填写表格,并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1、若用人单位配合:
《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劳动关系、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证明》三张表格由用人单位填写,另外提供用人单位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劳动者历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附X线片),历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报告复印件;
《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职业史自述》、《尘肺病诊断就诊知情书》三张表格由劳动者填写,并提供劳动者胸肺部临床医学检查资料复印件、X线片等。
2、若用人单位不配合:
《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职业史自述》、《尘肺病诊断就诊知情书》三张表格由劳动者填写,并同时提供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胸肺部X线片一张(必须),胸肺部临床医学检查资料复印件等。
3、用人单位已解散、破产等情形:
劳动者应由原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乡镇以上地方政府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在《劳动关系、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证明》盖章,其他资料的提交参照第二类。
(二)、表格填写注意事项:
1、《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中“联系地址”一栏,应填写劳动者现在宁波的联系地址;“职业史”一栏,应填写劳动者从学校毕业后的所有劳动(包括从事农业劳动等)、工作经历;“接触的危害因素”一栏应填写哪一种粉尘;“总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龄”一栏,应将接触粉尘的时间累加。
2、《劳动关系、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证明》中“劳动者操作过程”应详细叙述工艺流程,描述粉尘是怎样产生的和产生的何种粉尘,劳动者是怎样接触粉尘的全过程。
(三)、特别提示:
1、劳动者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双方递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还,由职业病诊断机构永久保存,不外借,所以请双方当事人自留原件。
3、劳动者确保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真实有效,如有变化立即通知职业病诊断办公室。
六、尘肺病诊断的流程
1、接收劳动者诊断资料,职业病诊断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审核资料,如资料不齐全的,发函至用人单位要求补充提供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交材料的,诊断机构发函到当地卫生行政监督部门,请求协助提供资料,诊断机构收到提交的材料后,会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核实资料并安排劳动者到本院拍摄诊断用影像片等。
2、上述程序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诊断机构组织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3、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职业病诊断办公室及时联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前来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所有资料及文件装订归档,永久保存,不外借。
七、用人单位收到催要资料函后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1、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复印件(包括历年);
3、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包括历年);
4、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
5、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什么情况下职业病诊断无法接收
1.无劳动关系证明资料的,如无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在《劳动关系、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证明》上用人单位不盖章者;
(如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资料,请先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在岗时间仲裁);
2.不属于本诊断机构备案的职业病诊断类别范围,应告知劳动者向有相应诊断类别的诊断机构提出;
3.已诊断且未能提供新证据的以及其他诊断机构已接收诊断的,不予接收;
4.未写明危害因素,或者危害因素不明的;
5.用人单位不在本市且劳动者非本市户籍及无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
九、什么情况下职业病诊断会中止
1、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在岗时间有争议,请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收到仲裁结论前,中止职业病诊断;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报告内容有争议的,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最终意见之前,中止职业病诊断;
3、在进入诊断程序后,劳动者失去联系的,中止职业病诊断;
4、不缴纳职业病诊断相关费用者,中止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宁波市第二医院职业病诊断办公室
地 址: 宁波市西北街41号
邮政编码: 315010
联系电话: 0574-83870352
传 真: 0574-83870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