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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定点就医医疗费报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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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1-30
  • 发布:管理员
  • 提示:参保人员因长期驻外工作、异地长期居住、异地安置等原因需要办理长住外地(含省内和省外)就医备案的,对长住外地的时长要求为3个月。长住外地就医备案生效时间调整为由参保人员自行确定(生效时间不早于备案时间),备案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撤销。在浙江省内医保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已纳入浙江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并符合我市特殊病种治疗范围的相关医疗费也可以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凭医保电子凭证结算。

    异地居住在浙江省外的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已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医疗费和部分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费用可按“就医地目录、参保地待遇”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凭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除国家试点医疗机构开展的病种外,省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仍需现金支付后申请零星报销。

    除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医院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仍需现金支付后申请零星报销。

    一、报销须提供下列材料

    1、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医疗电子票据须打印纸质票据),并随带门诊病历、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提供汇总后的明细清单)、住院病人另须提供出院小结。(以上资料请自行保留复印件)。

    2、参保人身份证和宁波开户的银行卡一张或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二、下列情况医疗费不予报销

    1、非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

    2、不符合规定在药店或医药公司购药、购医疗用一次性材料的费用;

    3、票据姓名与本人社保卡姓名不符的, 票据无财政(税务)监制章和医疗机构收费章的;

    4、医疗费用票据结算日期后十二个月内未办理审核报销的;

    5、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医疗服务项目及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6、住院期间同时发生的其他医疗费用;

    7、其它不符合宁波市医保报销规定的医疗费。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零星报销结算的年度累计及参保人员待遇享受类别按医疗费就诊结算(出院)日期对应的年度确定。

    2、异地定点就医报销时,零星报销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均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执行。其收费若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3、异地定点就医地区域范围指当地地级市的区域范围,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海南、西藏为直辖市的区域范围或省域范围。

    4、因各种原因离开长住地,在浙江省内其他城市(含宁波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的,无需办理就医备案手续,可直接刷卡就医结算,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以本市待遇为基础,下浮10个百分点。在浙江省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的,也可直接刷卡就医结算,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以本市待遇为基础,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下浮20个百分点,其他医院下浮30个百分点。

    5、因疾病诊治需要离开长住地到浙江省外就医且办理过转诊手续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以本市就医待遇为基础,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下浮10个百分点;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下浮20个百分点。转诊手续可凭长住地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意见,通过手机“浙里办”APP办理。未办理转诊手续在省外直接刷卡的,按省外临时就医待遇享受。

    6、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规定的大病特药费用,可按规定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进行补偿。具体请咨询参保地大病保险专窗。

    7、对使用限用药品的参保人员,需提供相应的检查化验单。如使用人血白蛋白的费用需提供使用白蛋白前5日内的肝功能化验单;使用丙种球蛋白须提供6个月丙种球蛋白和血小板化验报告(复印件必须有该医院盖章)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报销。

    8、根据我市健康体检相关文件规定,企业退休职工和城乡居民健康体检按照每二年一次的原则执行,部分城乡居民(大于60周岁、中小学生及6周岁以下婴幼儿)执行一年一次的规定。如您是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请留意具体的体检或报销事宜,可电话咨询0574-12333,或登录参保关系所在的各区县(市)医保局网站查询。

    9、医疗费报销时间:全年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

    10、报销地点:市本级不承担零星报销业务。参保人员可到就近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中高新区不承担统筹人员的零星报销)。参保人员也可先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全国联网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可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https://fuwu.nhsa.gov.cn查询。异地定点所在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当地医保管理部门确认或登录当地人社或医保局网站查询,如上海市的查询网址:http://ybj.sh.gov.cn/。

    报销联系电话:海曙区:55883186,江北区:87668426,镇海区:86278024,北仑区:89383836,大榭开发区:89283910,鄞州区:88225092,高新区:89288648,象山:65768666,宁海:65259097,奉化:88689414,慈溪:63962288,余姚:6277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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