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本市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和城乡居民)在浙江省内其他城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的,可在省异地联网定点医院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凭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其中在二级及以上上述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并符合我市特殊病种治疗范围的相关医疗费也可以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凭医保电子凭证)结算。
参保人员因疾病诊治需要,转至浙江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由本市指定医院副主任以上职称医师出具转外就医意见,并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备案。转往省外已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医疗费和部分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费用可按“就医地目录、参保地待遇”使用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除国家试点医疗机构开展的病种外,省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仍需现金支付后申请零星报销。
除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医院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仍需现金支付后申请零星报销。
一、报销须提供下列材料
1、转往医院有效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医疗电子票据须打印纸质票据)、门诊病历、电脑打印的全部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提供汇总明细清单)。住院病人另须提供出院小结。以上资料请自行保留复印件。
2、参保人身份证和宁波开户的银行卡一张或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二、下列情况医疗费不予报销
1、非当地医保定点的医院及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中三产、经营公司的医疗费;
2、不符合规定在药店或医药公司购药、购医疗用一次性材料的费用;
3、票据姓名与本人社保卡姓名不符的, 票据无财政(税务)监制章和医院收费章的;
4、医疗费用票据结算后12个月内未办理审核报销的;
5、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医疗服务项目及超基本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6、住院期间同时发生的其他医疗费用;
7、其它不符合宁波市医保报销规定的医疗费。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零星报销结算的年度累计及参保人员待遇享受类别按医疗费就诊结算(出院)日期对应的年度确定。
2、转外就医报销时,零星报销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均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执行。其收费若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3、转外地就医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期间参保人员可多次到转外就医地就医。若转往医院无条件治疗,参保人员可转往当地其他定点医院治疗,就医地区域范围指当地地级市的区域范围,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海南、西藏为直辖市的区域范围或省域范围。
4、有效期满若需继续去原转往就医地的医疗机构复诊的,可凭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复诊意见,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或通过手机“浙里办”APP自行办理。
5、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经备案转往浙江省外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下浮10个百分点;转往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下浮20个百分点。异地就医的医疗机构等级按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上的机构医保结算等级执行,未纳入国家结算平台的,按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保等级执行。
6、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规定的大病特药费用,可按规定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进行补偿。具体请咨询参保地大病保险专窗。
7、对使用限用药品的参保人员,需提供相应的检查化验单。如使用人血白蛋白的费用需提供使用白蛋白前5日内的肝功能化验单;使用丙种球蛋白须提供6个月丙种球蛋白和血小板化验报告(复印件必须有该医院盖章)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报销。
8、医疗费报销时间:全年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
9、报销地点:市本级不承担零星报销业务。参保人员可到就近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中高新区不承担统筹人员的零星报销)。参保人员也可先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全国联网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可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https://fuwu.nhsa.gov.cn查询。宁波大市外就医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当地医保管理部门确认或登录当地人社或医保局网站查询,如上海市的查询网址:http://ybj.sh.gov.cn/。
报销联系电话:海曙区:55883186,江北区:87668426,镇海区:86278024,北仑区:89383836,大榭开发区:89283910,鄞州区:88225092,高新区:89288648,象山:65768666,宁海:65259097,奉化:88689414,慈溪:63962288,余姚:62770325。